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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08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昌市温州商会。英文译名:YI CHANG SHI
WEN 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YCSWZSH(或ycswzsh).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浙江省温州籍的投资者在湖北省宜昌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引导、教育和帮助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29号桃花岭饭店公务楼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为加强宜昌与温州经贸合作提供中介服务(受理组织展销会、订货会、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组织考察等)。
(二) 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
(三) 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树立温州人良好形象。
(四) 发扬温州人创业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为会员调解纠纷,达成共识。
(六) 创办经济实体,以商养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是浙江省温州籍的投资者,在湖北省宜昌市有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 在宜昌有正式工作的温籍工作人员也可以申请入会,成为个体会员。非温州籍人士,有志加入温州商会者,可视情况发展为荣誉会员;
(五) 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户)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 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 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 副会长、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 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五) 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商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设名誉会长、聘高级顾问、顾问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本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熟悉商会情况,被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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